案号:(2015)鄂武铁民初字第00170号

2015年4月24日14时45分,原告乘坐由史某驾驶被告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鹦鹉广场门前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原告受伤。

该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史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武汉市第五医院治疗,住院21天,后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委托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伤残评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X(10)级,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16000元。

2015年12月30日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重新鉴定意见:原告的伤残程度为X级,后期康复治疗费用15000元,误工时间为伤后180日,护理时间为60日。原告受伤后,被告司机已垫付在市第五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5670.83元。原告出院后,后期复查拍片及康复治疗共自付医疗费10553.28元。原告受伤后请护工护理自付护理费7900元。原告受伤前从事财会行业,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单,有银行工资卡收入流水明细。

原告杨小燕的委托代理人叶律师在庭前认真研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分析案情,最终为原告争取了被告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小燕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98581.78元。